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0號上訴人 何雲榮 被上訴人 李美娜
謝發修 即愛樂音響社.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7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之家人( 陳秀枝 ),然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電話記錄各乙份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