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0號上訴人 何雲榮
11號被上訴人 李美娜
謝發修 即愛樂音響社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被告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241,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