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專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孕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秋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純清 、洛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及 張淑智 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12,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