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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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劉素梅 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震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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