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劉素梅 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震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民事第四庭受命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