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85號聲請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9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精圓房產行銷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9年10月31日│232,238元│CY0000000│││限公司 鄭文榮 │南東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