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6號債權人高陽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東昇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東昇石材有限公司設於「高雄縣鳳山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