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三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一七四九四─五││壹│壹仟││├─┼───────────────┼──────────────┼────┼───┼────┼───┤│2│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一六六一─九││壹│伍佰陸拾││││││││壹││├─┼───────────────┼──────────────┼────┼───┼────┼───┤│3│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二九六四─六││壹│叁佰伍拾││││││││柒││├─┼───────────────┼──────────────┼────┼───┼────┼───┤│4│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四三五六─九││壹│壹佰玖拾││││││││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