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底至95年1月21日止犯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40號(偵查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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