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間犯重利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9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