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姜憲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減為罰金新台幣柒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於八十九年六月下旬某日至同年七月間止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九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四七號、第六六五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一號、第一九五五號、第二六四一號),判處罰金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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