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1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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