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惠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以100年度交易字第1249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所載「車牌號碼000-000號」,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欄所載「車牌號碼000-000號」,顯係「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