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 彭偉誠 被告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訴訟代理人 李孟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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