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5號原告T.S.LINE.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告 楊聖偉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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