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建華 特別代理人 林建桐 被告 林清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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