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71號
原 告 克緹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溢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62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