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告 温承國 送達代收人 林禹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寶成 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段1420、1423、1424、1425-1、1428-1、1429、143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王寶成、 彭粉嬌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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