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告 羅李秋英 兼輔助人 羅玉玲 原告 羅玉妃
羅玉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羅玉玲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玉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