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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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千綜合醫院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大千綜合醫院、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被告 陳勝勇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