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49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國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柒
佰貳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已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