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3號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36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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