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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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如不予羈押將難以傳喚及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3月1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經訊問被告後認仍然存在,該被告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許佩如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