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丙○○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發函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此函文已於98年5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