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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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丁○○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