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56號

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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