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0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楊良信
胡素雲 即曾省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省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93,57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省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