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拘提未獲,應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李水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