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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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屏秩字第90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11月6日以屏警分偵秩字第09700270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塑膠袋(內有殘留強力膠)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97年10月24日23時許。
 ⑵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路○○號。
 ⑶行為: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用手搓揉後吸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被移送人所有供吸食用之塑膠袋(內有殘留強力膠)1只
扣案可證。
⑷照片2張。
三、扣案之裝強力膠塑膠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第2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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