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6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8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前科部分除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雖曾因毒品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
訴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2年7月、2年7
月、2年7月及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6月,其中前四罪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始確定,最
後一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確定,並先於96年12月
13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被告上開所犯五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俟其數罪所
定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後,始成立累犯,其因部分犯罪先確
定,形式上先予執行,仍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自
不成立累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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