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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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拾叁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13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至5部分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編號6至11部分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另附表編號12至13部分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之事實,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莊松泉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