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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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131號債權人文賜美債務人 范佩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萬元②伍拾貳萬伍仟元③伍拾貳萬伍仟元④叁拾壹萬伍仟元⑤貳拾壹萬元⑥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②一百零二年七月七日③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④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⑤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⑥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其請求之各筆債權,其債務清償日期係依債務人簽發之各紙支票上所載之發票日定之。而債權人所提出之6紙支票,其發票日分別記載為民國①102年6月30日②102年7月6日③102年7月14日④102年7月14日⑤102年7月14日⑥102年7月17日,有支票影本6紙在卷可稽。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約定清償日期之翌日即①102年7月1日②102年7月7日③102年7月15日④102年7月15日⑤102年7月15日⑥102年7月17日分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