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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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 律師
蔡佳君 律師被告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79,982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曾至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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