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郭家旭 被告 趙顯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趙顯昌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郭家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