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 陳明安 即五福不動產被告 林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