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04號原告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萬一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3,367元〔計算式:5,000元/㎡×1,420㎡×45/588=543,3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三、上開土地上門牌號碼三溪路1段363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在辦理第1次所有權登記以前,無法分割(民法第759條參照),且似非兩造共有,而為楊姵妡(原告法定代理人)個人與其他人共有,宜撤回關於該建物裁判分割之請求。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