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華信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富彬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蔡郁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豐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