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67號原告 蔡宜呈 被告 吳其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
109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6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查詢簡答表在卷、收費答詢表可憑,其起訴為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