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尚晏 被告廣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士銘 被告 劉芷彣
劉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 劉鎮國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鎭國」。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