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 莊士緯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 律師被上訴人 黃禎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