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建甫 選任辯護人 王晨瀚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遭扣押之新臺幣36,100元為被告林建甫欲發給員工之薪資,與本案無關,請准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恐嚇取財等案件,並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林建甫與共同被告陳家慶有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取得被害人黃新壹之財產並變賣取得金錢之情,故本案被告於偵查中遭扣押之金錢是否與本案有關,尚於本案審理中,自無從先予發還被告。故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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