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宜臻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二、聲請人103年6月至105年6月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三、釋明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四、聲請人曾於103年11月18日與金融機構達成調解,請說明調解之條件及毀諾之原因。
五、是否有民間債權人?若有,債務金額若干?
六、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生活支、勞健保費等收據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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