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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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70號聲請人 張偉豐 相對人 張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自明。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經本院寄送聲請人提供之住址桃園市○○區○○路○○○巷○弄○○號,因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遭郵務機關退回,然本院另寄送聲請人之戶籍地址桃園市○鎮區○○里○○鄰○○街○○○號2樓,且已於105年7月21日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尚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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