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債權人 盧嘉弘 債務人曾烜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0,000元│月15日起││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20,000元│月19日起││計算│├──┼─────┼───────┼──────┼───────┤│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50,000元│月10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