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17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蔣惠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志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531元,應徵裁判費214,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3,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送被告。準備書狀應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須含借據、撥款證明、利率證明、還款明細等,並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