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14號原告太極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沂 被告 張鎮南
陳淑琬 黃耀麟 馮天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5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進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