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68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內政部、 古雪玉 間因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68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年10月3日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