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898號聲請人 許佳慧
張 許美慧 相對人 許炯民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許佳慧、張許美慧應在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上重新蓋用印鑑證明章,因原書狀上之印文與提出印鑑證明不符。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