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44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告 江泓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44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告 江泓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