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440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羅天君

被告 江泓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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