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9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騰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和億行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甲○○人訴訟代理人 陳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號第000000000N01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有明文之規定,前開規定於新式樣專利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侵害其中華民國新式樣專利第086833號專利。然該項專利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並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在案,此有被告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因本件被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與否,以系爭新式樣專利權是否有效為前提要件,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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