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刊登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4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張美琴 │第一信用合作社松│12,320元│90年5月20日│SP0000000│3個月││││山分行│││││├──┼───┼────────┼───────┼──────┼─────┼──────┤│002│ 王貞惠陽信商業銀行 木柵 │8,800元│90年5月20日│AA0000000│3個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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